第(2/3)页 反腐败理论里,有一个普遍认可的公式:腐败行为等于腐败动机加腐败条件。 这里的腐败条件,就是人们常说的制度的空子。 为了堵住原有的制度漏洞,人们会设计出更加复杂、更具制衡的制度出来。 制度更完善了,怎么还会有保护呢? 这是因为,单个官员的可操作空间少了,但并不可能完全杜绝这个空间。 行政是有多个主体、多个体系联动的结果,再怎么弥合行政缝隙,行政环节之间,总是要有人去扣上的。 一旦有人抓住关键点,攻入行政环节,就有可能破除其完整性。 结果就是,个体的腐败是止住了,但很可能是以集体性的腐败为代价。 沈青云就很清楚,比如说过去在交警执法过程中,执法过程差不多是一手交罚款,一手交罚单这么个过程。 但罚多少、怎么个罚法,可以商量。 这就滋生了很多腐败,随着制度和技术的更加完善,一线交警执法可操作的空间很小,结果就是,违规者就会从其他的更高环节去攻入。 说白了,通过各种关系的帮助,最后往往会让违法者逍遥法外。 这听起来很离谱,但沈青云知道,随着社会的发展,这种事情会越来越多的出现。 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,但仔细分析,其实原因也就那么多。 最重要的,就是要有内部稳定的利益共同体。 在市以及市以下的政治社会场域中,利益共同体的有复杂的内涵。 人们很容易在同事关系,业务关系,人情关系和市场关系中建立勾连,人们就容易借助这些复杂的网络关系不断增强各自的社会资本。 再者,就是这些保护伞之间也都有很大的影响力。 说白了,贪污腐败分子的实力取决于其内部组织能力和利益链接能力。 一个内部组织松散,又容易出幺蛾子的组织,具有一定地位的官员怕是不屑于打交道,因为风险太大。 沈青云上辈子接触过不少这方面的案例,过去的时候,小开发商很多,暴力拆迁也很多,出事也特别多。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,政府对开发商的资质和实力特别重视。 但问题是,灰色利益在这个领域并未消失。 政府需要开发,城市升级,并解决社会问题,所以会告诉开发商千万不要因为开发而制造社会矛盾,给政府找麻烦。 而反过来,开发商则要项目和利益。 那么问题来了,在开发过程中不可能不遇到阻力,面对钉子户这样的存在,“以暴制暴”、“以黑治黑”是常见的操作办法。 但没有相关部门的默契配合,怕是做不成。 一旦出事,总要有人承担责任的。 有实力的开发商当然会自己消化,即便是出了大问题,最好也是自己担着。 反过来说,一个会做人的领导,当然也要为开发商提供条件,协调各个部门推进项目进展。 当然。 这些其实只是冰山一角,沈青云在基层待了那么多年,对于很多问题更加清楚。 他很清楚,在基层存在着很多所谓的隐蔽机制。 打个比方来说,查酒驾后给五分钟时间打电话,就是一个隐蔽机制。 这个做法,很难说是腐败,甚至也可以说是一个说得过去的“人性化操作”。 再比如,拆迁队搞强拆时,公安局延时出警,这也是一个极其隐蔽的机制, 它可能不符合公安出警规范要求五分钟到达现场的要求,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内部规范,没有太多的约束力。 但这个做法,对房地产商很关键,会让他们达到很多原本达不到的目的。 而且。 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滋生腐败的问题。 简单来说,大部分的腐败问题,其实无非就是一个掌握实权的领导,在一个地方经营时间太久了,从而形成自己的关系网。 这个关系网,既包括地方治理体系形成的官官相护,也包括地方相对封闭和发达的熟人社会网络。 要知道,国内很多地方的干部制度是下管两级,这意味着,绝大多数基层官员其实一辈子就呆在一个地方,流动性小,必定形成熟人关系。 并且,官场的治理体系具有鲜明的分口管理的特征,一个主要领导分管一个领域,这个领域往往业务相近,也是相互配合的关系。 于是乎,分管领导也是实权领导。 他可以增强部门协同,提高行政效率,但这也意味着,只要他有意运作,就可以在自己的分管领域建立一个小圈子。 问题是,基层治理其实是存在大量灰色地带的,靠制度解决不了,得依靠官员的主观能动性。 如此一来,基层官场和地方市场之间,就存在一个广阔的议价空间。 当一个没有私心的官员去议价时,可能是一个敢于担当的好官员。 但当一个有私心的官员去议价,哪怕是有公共利益的保护,也很容易在有意无意间成为保护伞。 所以,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保护伞的级别跟黑恶势力的程度成正比。 通常情况下,黑恶势力垄断的领域越多,组织能力越强,保护伞级别就越高。 一旦一个地方的政治社会生态灰化,就会形成恶性循环。 某种意义上,这种地方其实已经很难自我清理。 因此,多数涉及面广的保护伞,都是在省里的督查组甚至是燕京那边中纪委的督查之下遭受打击的。 沈青云对此是很清楚的。 所以,一直以来对待锦城市的问题,他都十分的谨慎。 因为他初入官场的时候,就曾经亲眼所见,父亲是如何一步一步把盘踞齐城多年的郭家给彻底铲除的。 但从那件事上面,沈青云也领悟到一个道理。 第(2/3)页